協商毀諾

何謂協商毀諾?
協商毀諾是指債務人曾通過債務協商、前置協商,卻因為協商方案,利率期數條件導致月付款過高,當債務人月薪不足,或家中必要支出頗高,無法如期繳款而毀諾。
案例 台北陳小姐,月薪約4萬元,卡債約85萬
客戶自行與銀行債務協商,銀行卻要求債務人每月月付金為3.4萬元,很明顯,這樣的月付款,債務人難以持續支付銀行的,而這樣的狀況卻常有耳聞,協商之後仍無法順利解決債務,就會造成了債務人協商毀諾的狀況。
協商毀諾,但仍有還款能力及意願者,可再次與金融機構協商,此方案稱為「二次協商」,債務協商毀諾後,並非只能走向更生、清算的途徑,只要仍有還款意願,是能再次協商,來解決債務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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