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新聞分享】立院三讀》賣帳戶當人頭 最高判3年

出處:2023-05-19 自由時報

立法院會今(19)日三讀通過「洗錢防制法修正案」,明定任何人無正當理由不得將帳戶、帳號交付、提供予他人使用,民眾若變賣帳戶或帳號等,最重可處3年有期徒刑,盼從人頭帳戶端斷絕詐騙集團不法金流源頭,使詐欺、洗錢犯罪斷鏈無法得逞。

行政院會上月13日通過法務部擬具的「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」,行政院長當時表示,因現代資、通訊科技發達及金融的便利性,不法犯罪集團大量收集民眾金融機構帳戶、虛擬通貨帳號或第三方支付帳號,作為洗錢及詐欺民眾財產的工具。為阻斷及防制此種不法行為,同時規範任何人無正當理由不得將金融機構帳戶、虛擬通貨帳號及第三方支付帳號交付、提供予他人使用,而成為犯罪集團的人頭帳戶,本次修法有其必要性。

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上月27日完成初審,但關鍵條文保留送朝野協商。司委會本月16日舉行朝野黨團協商,民進黨立委們提出修正動議,盼金融機構對人頭帳戶做一定管制,降低再犯風險,而法務部採納並提出修正版本;經朝野立委討論後,保留條文取得共識。

三讀條文明定,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的帳戶、向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的事業,或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申請的帳號交付、提供予他人使用。但符合一般商業、金融交易習慣,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,不在此限。

三讀條文規範,若違反上述規定,且以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,或是交付、提供的帳戶或帳號合計3個以上,或是經直轄市、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規定裁處,後5年以內再犯,有這3種情形之一者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。

為有效解決人頭帳戶、帳號問題,三讀條文指出,金融機構、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的事業及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,得對其已開立的帳戶、帳號,或欲開立的新帳戶、帳號,於一定期間內,暫停或限制該帳戶、帳號之全部或部分功能,或逕予關閉。

此外,鑑於實務上有收簿集團利用他人經濟困境而引誘交付、提供帳戶、帳號的情事,當警方依規定做告誡處分時,三讀條文載明,警政主管機關應會同社會福利主管機關,建立個案通報機制;倘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的個人或家庭,應通報直轄市、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,協助其獲得社會救助法所定的社會救助。

原文網址:

https://news.ltn.com.tw/news/politics/breakingnews/4306596?fbclid=IwAR1eiYtIaY6NT_1ExFG20WUQ_iEOpeNOLDRtwXN5XBaCCQCFQHBQIqE0ALc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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