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新聞分享】立院三讀》洗錢防制法修正 收集帳戶最重判5年徒刑

出處:2023-05-19 自由時報

鑒於洗錢詐欺案猖獗,立法院會今(19)日三讀通過「洗錢防制法修正案」,增訂無正當理由收集帳戶、帳號罪,對收簿集團做獨立行事處罰規定,最高可處5年有期徒刑,以阻斷及防制不法犯罪集團大量收集民眾金融機構帳戶、虛擬通貨帳號或第三方支付帳號等行為。

行政院因應詐騙型態升級,推動「打詐5法」修法,包含個人資料保護法、洗錢防制法、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、人口販運法、刑法等。

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上月27日初審通過「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」,但關鍵條文保留送朝野協商。法務部長當時說明,有鑑於人頭帳戶是詐騙集團最重要的收受詐欺款項的犯罪工具,若無法杜絕人頭帳戶問題決,將難以遏止詐騙犯罪。現行法就收集帳戶的不法犯行存有處罰漏洞,而提供人頭帳戶犯罪亦存有法律適用困境,實有待修法解決,以從源頭端阻絕詐騙集團金流。

行政院版草案原擬增訂,無正當理由收集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的帳戶、向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的事業或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申請的帳號,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、得併科400萬元以下罰金;國民黨立委認為太輕,罰金至少要增至1億元。

司委會本月16日舉行朝野黨團協商,保留條文經在場立委與官員討論後達成共識,罰金金額改為3000萬元。

三讀條文規定,無正當理由收集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的帳戶、向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的事業,或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申請的帳號,而有以下5種情形之一者,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3000萬元以下罰金。

三讀條文載明,這5種情形包含,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;以廣播電視、電子通訊、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,對公眾散布而犯之;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、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;以期約或交付對價使他人交付或提供而犯之;以強暴、脅迫、詐術、監視、控制、引誘或其他不正方法而犯之。這些狀況,未遂犯罰之。

原文網址:

https://news.ltn.com.tw/news/politics/breakingnews/430659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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